执行金额包括哪几部分?
一般而言,胜诉方可在法律文书载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时,执行金额作为法官办理执行案件的重要依据,会直接影响后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程序以及最终执行回款的结果。那么在申请强制执行时,执行金额到底包括哪些,才能更加精准、避免遗漏主张呢?
执行金额的构成包括四个部分
1.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本金部分
本金部分一般在生效法律文书主文中表述为借款、工资、货款、工程款、租金等。
本金部分通常是一个确定或相对确定的金额。例如:在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判决“小张向小李支付房屋租金1万元”,这里的1万元房屋租金就是确定的本金部分。如果小张一直占用该房屋,截至判决作出时仍未将房屋返还小李,判决主文表述为“以每月3000元为标准,小张向小李支付实际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在这种情况下,本金部分就是一个相对确定的金额。
2.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通常在法律文书主文中表述为利息、资金占用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等,同时还会对利息的计算基数、利率、起算和终止时间进行确定,如果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利息,则胜诉方不能就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申请执行。
3.其他金钱债务
因诉讼而产生的相关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鉴定费等,这些费用通常会在生效法律文书的诉讼费用负担部分进行表述。
4.迟延履行期间加倍的债务利息
如果败诉方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执行到位的案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需要厘清相关案款的清偿顺序。执行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就案款清偿顺序有约定的应当从其约定,对于没有特别约定的,依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到位案款的清偿顺序为: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本金部分>迟延履行期间加倍的债务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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