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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丨“天降”线缆绊倒 责任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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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22 13:25:31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高空抛物、物件坠落事件常有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日,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因高空坠物损害人身权益纠纷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3日,外卖骑手卢某骑电动自行车送餐途中,路过一交叉路口时,街头一根线缆突然掉落,将其刮倒导致摔伤,随即被送至医院治疗。后续调查过程中,维修人员到场检查发现,这些由胶皮包裹的几根线路都是废弃线缆,无法确定属于哪家通讯公司。事故发生后,卢某尝试找到辖区四家通讯公司协商赔偿,都吃了闭门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卢某将辖区四家通讯公司作为被告一同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阅卷发现,本案系线缆坠落而引起的侵权纠纷,属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涉事发地点位于辖区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加之正值雨季,坠落的线缆的风险也进一步加大,对过往人员车辆存在安全隐患。随后,承办法官前往案涉地点进行实地勘察,进一步了解实际案情,掌握双方的主要矛盾。


为了尽快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尝试开展诉前调解。但调解并不顺畅,当事人各执一词,分歧很大。为避免双方情绪化导致矛盾升级,承办法官一边安抚双方当事人情绪,一边采用“背对背”方式调解。承办法官在仔细查阅卷宗、详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高空抛坠物的法律规定向四家通讯公司释法明理。经过法官耐心调解,最终四家公司同意对原告诉请中的费用进行均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坠物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严重威胁着群众“头顶上的安全”。高空坠物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造成损害,首先推定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过错,只有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证明自己无过错,方可不担责。

 

本案中,坠落的线缆没有特别标识,无法判断其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推定辖区四家被告公司均有可能有线缆从该处通过,对线缆均负有管理维护义务。同时,四家通讯公司均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人侵犯。日常生活中,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屡屡发生,极易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因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要定期进行安全排查,防范风险,同时尽到警示告知义务,履行管理职责,避免“祸从天降”。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