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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 跨境电商遇到委托纠纷 谁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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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09 10:03:26 打印 字号: | |



面对海外市场的广阔商机,跨境卖家都想轻松拓展多元化的销售渠道,在授权入驻时,不少商家为了能尽快实现开店营业,将授权业务转交给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合作过程中也难免会出现纠纷。近日,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委托办理海外跨境电商入驻服务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310月,深圳某公司委托吉林某科技公司进行某海外跨境电商账户注册代理事宜,服务费用10万元。就在双方以为合作即将实现互惠互利时,何曾想遇到了问题。原告按约协助注册该海外平台账号后,将激活链接发送给被告,被告要求原告同时提供某海外平台供应商经理联系方式,由于该供应商经理是成功申请电商账户的关键重要资源,原告以该信息不属于协议范围为由拒绝提供,被告为此拒绝支付剩余服务费用9万元,双方沟通无果产生纠纷。

20246月,吉林某科技公司向吉林高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圳某公司支付剩余代理费用9元。而深圳某公司表示,双方就合同提供的服务内容(应提供某平台供应经理的联系方式)及提供服务方式并未达成一致,并且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存在重大误解,故深圳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对案涉委托事项各执己见,争执不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吉林某科技公司剩余尾款9万元;

二、驳回深圳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深圳某公司委托吉林某科技公司代为申请某海外跨境电商账户,吉林某科技公司在约定期限内申请了该账户,已完成了深圳某公司的委托事务,故吉林某科技公司要求深圳某公司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给付尾款9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深圳某公司为深圳一家科技公司,公司的注册地位于深圳市,是全国经济、科技、信息最发达的城市之一,所从事的产业亦与科技产业相关,故应当对案涉委托事项较为熟悉。现深圳某公司主张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导致其以为的某海外跨境电商平台供应商经理联系方式是包含在委托事项中的,如无供应商经理联系方式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本院认为,深圳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吉林某科技公司在合同签订时对其进行了虚假或诱导性的陈述,故本院对其提出的对合同存在重大误解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蓬勃发展,越来越多中小企业卖家通过跨境电商开始拥抱全球市场。吉林高新法院通过公正高效地审理跨境电商入驻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为提高进出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提供良好指引,助力中国企业更好“走出去”。




 
责任编辑:民事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