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制假原料、勾兑分装、贴上国货品牌标签、上架销售、虚假地址发货……一番操作下来——情侣配合演假戏,“商机”终变成刑期。近日,随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张某某、屈某某二人作出了有罪判决,这起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尘埃落定。
隐藏在仓库里的“化妆品工作室”
在湖南省永州市的一栋很不起眼的仓库里,每天都穿梭着一个忙碌的身影,这里隐藏着一间神秘的“化妆品工作室”。走进房间,只见货架上琳琅满目,摆满
了大大小小的瓶瓶罐罐。
张某某将一种神秘的液体熟练地灌进一个化妆品空瓶里,仅几分钟的工夫,一瓶含有祛痘功效的面霜便新鲜出炉。地上摆满了张某某灌装好的洁面乳、修颜乳、精华液等国货品牌化妆品,一旁的屈某某则忙着对照发货单挑选、打包化妆品。电脑上的聊天软件嘀嘀地响个不停,屈某某热情地回复客户:“亲,我们的货保证正品,价格绝对优惠哦!”
2024年初,家住吉林市高新区的平女士在浏览某电商平台时,偶然发现一直使用的某国货品牌祛痘面霜竟然比平时便宜近一半,心动的价格让她立即下单囤了几瓶。收到货后王女士发现这些化妆品与自己正在使用的颜色、味道完全不一样,怀疑自己买到假冒产品,于是选择报警。
“拼装”化妆品,摇身一变成品牌国货
平女士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低价购得的化妆品,并非正品,而是从一个小作坊里生产出的假冒化妆品,无论是外包装还是内原液竟没有一个是真的……
2022年初,当时正处无业状态的张某某发现微信朋友圈有人假冒某国产品牌化妆品,从中嗅到了“商机”,便与男友屈某某开始研究如何勾兑分装、包装销售。2022年9月至案发,非法经营数额超过33万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后将张某某、屈某某二人抓获,查获各类未经销售的冒标商品、半成品、原料、作案工具等千余件赃物。检察机关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张某某、屈某某提起公诉。
心怀侥幸起贪念,情侣双双获刑
吉林高新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屈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某某、屈某某在共同实施的部分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两人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
经查,张某某制作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非法经营数额虽达到33万余元,但根据在案证据证实其并非以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为业,亦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中超过一半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并未流入社会。根据其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的评估意见,鉴于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商标权利人的谅解,主动提供财产刑担保,考虑到其家中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等情况,可对其宣告缓刑。屈某某虽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商标权利人的谅解,但其拒不交出违法所得,不宜宣告缓刑。综合考虑屈某某犯罪事实及所具有的法定从宽情节,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适当调整。
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人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追缴被告人屈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九百四十八元四角七分;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案产品,依法予以销毁。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释法
制售假,不仅损害了原品牌的权益与声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更阻碍了国产化妆品行业的发展。直播电商的兴起,让售假团伙趁机“钻空子”,网络制售假案频发。有些商家甚至自开网店,使用“清仓货、尾货”等话术,以低价形式进行售假,或雇佣网络水军刷好评,但当商品一售出,商家就会即刻删除商品链接、删除直播回放,即使产品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后期维权举证也困难重重。
法官在此提醒,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日臻完善,我国对于制假售假的打击力度也不断加大,生产者和销售者切勿因谋取一时的非法利益逾越法律红线。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切勿贪图一时便宜而购买假货,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如果发现自己购买到假货,要保留证据,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