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院为我们主持调解,我们两家公司以后还要继续合作……”这一幕发生在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两家企业收到裁判文书后向法官表达深深的感激之情。
近日,吉林高新法院立案庭充分运用“和商”调解室工作机制,庭前调解了一起标的200万元的跨省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据了解,原告浙江某气体公司系一家生产工业气体的民营企业,而被告吉林市某建设公司则是该公司的老客户,双方签订了采购工业气体的买卖协议,原告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发货义务,但被告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剩余200万货款,原告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将对方诉至吉林高新法院。
该案受理后,办案法官第一时间与原、被告取得联系,深入详细了解案情。在沟通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为外省企业,且原告公司系被告公司的上游厂家,双方公司通过多年的合作扩充了彼此在对方所在区域的业务范围。考虑到双方企业存在长期合作关系,案件事实较为清楚,法律关系清晰明确,矛盾纠纷如不及时化解,不仅对双方今后的继续合作产生极大影响,且机械裁判,更可能双方企业均面临危局。经过分析研判,法官启动“和商”工作机制,在庭前,充分发挥法治优化营商环境理念重建双方的信任桥梁。
一方面,欠账还钱,天经地义。另一方面,违约非本愿,实属心有余而立不足。怎样才能既保证双边合法权益,又不至于让企业因为一个案子而彻底失去活力?考验着法官的办案智慧。本案中双方均是民营企业,秉持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市场环境的原则,承办法官引导双方企业进行对账,从法、理、利、弊进行调和,就本案可能给原、被告双方带来的后果进行了评估,建议双方都要放眼长远,换位思考,寻找各方利益平衡点,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签订调解协议。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调解求的是一个“快”,图的是一个“理”,盼的是一个“公”,圆的是一个“和”。用法阐明事理,用心尊重意愿,用情解开心结。吉林高新法院立足辖区高新技术产业特点,精准把握“枫桥经验”本质特征,把中国“以和为贵、和气生财、和合共生”的“和商”传统文化思想融入司法调解工作中,促使各方实现解纷和经营的“双赢”,以“和”会友、借“和”解纷,真正做到解民忧纾民困暖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