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一封来自企业的感谢,纸短情长,字字滚烫,信中道出了涉案企业对法院调解工作的高度认可。
2021年5月,原告吉林省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某形象集团公司协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吉林省某形象集团公司将吉林市厦门街某处“形象展示工程”承包给吉林省某建设工程公司,并约定了工程价款、付款时间等具体内容。项目完工交付后,经双方核算,被告尚欠18万余元工程款未给付。原告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将被告公司诉至吉林高新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原、被告了解相关案件事实,被告公司对尚未支付工程款事实并无异议,并表示自己不是不愿意支付,只是因为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在公司日常运营中,导致目前无法一次性支付大额工程款。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承办法官围绕争议焦点,耐心地向原、被告双方分析利弊,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既做出了付款时间的宽限,也约定了迟延履行的费用支付,保护了企业利益,维护了企业间合作,为双方发展留出充足空间。
“虽然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并不难,但对于守信用的企业,法院不能简单机械地审判使其陷入艰难处境,而是为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企业能够良性运转,这才是以法治助力营商环境建设的应有之义。”速审法官如是说。
一件诉前调,化解企业纠纷;一封感谢信,展现良好“营商环境”。吉林高新法院充分发挥“和商”调解室“以调促和”的工作机制,不仅让审理有了“速度”,更让裁判有了“温度”,帮助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纠纷快速高效地化解,助力营造公平、规范、稳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