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打官司,判决结果可能不会让双方都满意,一方提起上诉,矛盾并不能真正有效得到化解。近日,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了两起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后,通过判后调解和耐心释法,当事人服判息诉,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互相“较劲”,反诉互成原、被告
原告(反诉被告)某出租车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宋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宋某自2021年以来累计欠付承包费6万余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向吉林高新法院提起诉讼。戏剧的是,某出租车公司上午还是原告,下午则成为被告。宋某认为出租车公司多收取了更名费用,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宋某提起反诉,身份也由被告转换成了原告。法院立即启动诉前调解程序,由于双方始终僵持不下,案件转入诉讼程序。
判后再调解,服判息诉止纷争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并审查相关材料后,多次电话联系双方倾听他们的意见,通过沟通交流发现,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偿还金额、核算项目等问题,虽然案件起初矛盾比较大,但双方仍有调解化解纠纷意愿。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数额基本一致,宋某却突然“反悔”拒绝继续调解,承办法官多次向其说明判决结果对其不利的情况下,宋某仍坚持要判决书,遂根据原、被告提供证据依法及时作出判决。
宋某收到判决后,对部分判决赔偿项目仍有异议,准备上诉。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争议金额不大,上诉会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诉讼成本,遂向当事人进行解释,经过释法明理、沟通答疑双方当事人表示已经充分理解法院的工作方式,明确表示不再上诉,服判息诉,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做足双方思想工作,入情入理的话语,最终使得双方消除隔阂,并达成协议,当事人一次性履行义务。
事后承办法官表示:“案件调解不是只发生在诉前、诉中,在依法作出判决后同样可以调解,要持续跟进,努力写好审判‘后续文章’。”“判后再调解”,法官的责任不仅体现在及时、公正裁判案件,更是充分发挥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减少当事人诉累,真正做到司法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