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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古稀老人打架对簿公堂,法院出手被执行人积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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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0-28 15:11:40 打印 字号: | |

【以案释法】古稀老人打架对簿公堂法院出手被执行人积极赔偿

 

年轻人之间打架可能大家可能会觉得习以为常,但是老年人之间打架貌似比较少见。近日,吉林高新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申请人是70岁的老人,被执行人是60岁的老人,两个人因为打架闹到了法院,到底是怎么回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郭某甲与郭某乙两人在吉林高新某小区楼道内,因家庭琐事发生了冲突,双方竟大打出手,此次冲突导致了郭某甲鼻部、右眼及头部受伤。随后伤者被送往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右侧鼻骨骨折、鼻中隔偏曲需要住院治疗。

经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情进行鉴定,郭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郭某甲、郭某乙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七百元的行政处罚。

伤者郭某甲根据20天的住院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郭某乙申请损害赔偿4万余元,郭某乙拒绝赔偿,双方闹到了法庭之上。经法官审理判决,郭某乙赔偿郭某甲9800余元。判决生效后,郭某乙仍拒绝赔偿,郭某甲故向吉林高新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庭依法向郭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且执行法官考虑到双方都是六七十岁的老年人,便积极与双方当事人及双方的代理人沟通,做好释法明理的工作,最终被执行人主动向法院履行了赔偿义务,给付了执行款,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提醒

在生活中磕磕碰碰是难免的,遇事我们首先要冷静,在这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本是亲戚,但因琐事双方大打出手,都没有冷静处理,导致一方当事人受伤。及影响了邻里友情,也造成了人身伤害。

关于损害赔偿的问题民法典作出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是一本涵盖了我们生活点点滴滴的百科全书,作为一名中国公民,应当积极学习民法典知识,在生活中遇到问题要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吉林高新法院:汤丝焱

 


 
责任编辑:汤丝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