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朋友合伙起纠纷,一波三折终撤诉
近日,吉林高新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合伙纠纷案件,原告鞠某与被告人杨某达成调解协议,既维护双方了合法权益,又取得良好法律效果。
案件回顾
2016年6月鞠某、杨某等五人合伙经营饭店。其中,原告鞠某出资58万元,占该饭店25%的股权。2019年3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鞠某将其占有该饭店25%的股权转让给被告杨某,转让对价为20万元,转让钱款于2019年5月30日结清,原、被告双方同另外三名合伙人共同在协议书上签名捺印。
签订协议后,被告杨某分别于2019年5月30日支付5万元、6月4日支付5万元、6月16日支付5万元转让款给原告,剩余5万元转让款至今未履行,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原告鞠某遂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听取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初步判断本案存在调解可能,经原、被告双方同意后,该案导入诉前调解程序,但庭前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却各执己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该案转立案速审程序,于2021年6月1日由孙伟法官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期间原、被告激烈辩论,孙伟法官向被告将该案件逐一剖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释明合伙、退伙法律关系,并阐释了其应当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经举证质证,在数次的诉中庭前调解工作后,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场表示愿意在庭审当天给付原告剩余转让费,原告也同意庭外和解,将加盟特许经营权手续、房屋押金票据同意给被告。至此,本案矛盾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今年以来,吉林高新法院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秉承温情司法理念,贯彻司法为民宗旨,坚持以调解促和谐,努力做到案结人和事了。
吉林高新法院:郭林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