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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新法院7天执行到位7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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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8-06 09:37:49 打印 字号: | |


吉林高新法院7天执行到位70万

 

“感谢法官啊!短短一周,70万就回来了,我都不知道说什么感谢的话好了,你们是为人民服务的好法官!”当事人董某激动地说,“本来我是要买房子,房子没买到,钱也没退回来,幸亏有你们!”

“购房”已成为如今人们热议的话题,电视剧《安家》也更是顺应时代潮流,讲述了当今社会人们对房产的各类需求,表现出了人们对于拥有一处房子的盼望与期待。房子不单单只是一处房产,对于更多人来说是“家”,是“归属”,是忙碌一天,身心疲惫之后可以放松的地方。无论是新婚小夫妻,事业如火如荼的青壮年,还是老有所依的老人,都希望自己有一处完全属于自己的地方。可是,社会在不断发展的同时,矛盾也会日益突出,虽然很多售楼处每天人气火爆,很多人在买到心仪的房子之后,也有很多人遇到了很多困难,例如钱都交了,最后贷款却没有批下来,想考虑两天,房子却被别人买走了。近日,吉林高新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双方僵持不下,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仅仅7天就执行回款70万元,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2019年9月,原告欲购置吉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小区房屋,遂前往售楼处咨询,并就小区的一处房屋,以总房款750万元价格达成买卖合意, 2019年9月24日、2019年10月31日,原告分别向该房地产公司交付了购房款10万元、60万元,共计70万元,并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提供了申请银行贷款所需资料,但工作人员告知原告相应资料未能通过银行贷款审核,不能实现贷款购买涉案房屋目的。

贷款手续没有批下来,董某想着,那购房款得退回来。但是该房地产公司却辩称是董某违约在先,董某应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虽然董某已交付定金10万元及部分首付款60万元,按照约定的付款期限董某依旧尚欠首付款200余万元,导致其不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双方无法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因此,是董某的行为违反了预约合同,构成违约,应自行承担违约责任,即董某已支付的70万元购房款作为违约金,该公司不予返还。双方为此僵持不下,最终董某诉至吉林高新法院。经法官审理,判决该房地产公司返还定金和购房款合计70万元。该房地产公司不服,上诉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吉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旧没有主动履行返还义务,董某遂向吉林高新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向其释法明理,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仅仅7天,被执行人来到法院主动履行了70万元的返还义务,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吉林高新法院积极贯彻落实“我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活动,真正做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拥有获得感和幸福感。

 

吉林高新法院:汤丝焱


 
责任编辑:汤丝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