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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涉疫情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院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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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1-22 10:22:19 打印 字号: | |

应对涉疫情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院来化解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蔓延,原告经营的口腔诊所受到影响,停工歇业,担心再次有类似情况出现,为了降低经济损失,原告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楼宇财产基本险》。5月下旬,吉林市再次出现疫情,原告经营的口腔门诊再次停业,原告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中特别约定的内容(需在保险地点范围内由于发生法定传染病疫情,导致被保险企业需要停业的损失属于本保险单约定保险责任。)经实际查勘,以被保险企业地方范围内未发生法定传染病疫情为由,认定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态度坚决,故原告将其诉至法院。

吉林高新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速审团队周梁玉法官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称“我们在条款里对投保地点进行了约定”,原告说“当时买保险的时候,业务员告诉我只要发生疫情,有政府官方的文件告知需要停业,保险就可以理赔,所以我才买的,投保完后业务员给我发了两张保单的照片,我也没仔细看条款,里也没有保单”。

经办案法官核实确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投保处所的约定,保险业务员在介绍过程中没有向投保人明确告知这一关键问题,对保险条款约定的内容作出了扩大解释,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也没有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内容。鉴于在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原被告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责任。最后经过法官释法说理,双方达成的调解意见,保险公司按照每天1500元的标准,赔付20天,扣除500元免赔额,最终向原告赔付29500元,双方和解。

 

图1图2原被告达成一致,双方签署调解书

本案件是疫情期间办理的特殊合同纠纷案件。法官提示,在购买保险过程中,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条款内容,对于投保人,除了通过保险销售员介绍外,自己还应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仔细阅读条款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尤其需要特别关注怎么赔付的问题。受疫情影响,为更好的复产复工,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高新法院一直在行动。


吉林高新法院: 常天石


 
责任编辑:常天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