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规定的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与《婚姻法》中规定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者禁止结婚有何不同意义?
根据现行《婚姻法》,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患者是禁止结婚的,一般来讲,这类疾病包括:精神病、重大传染病,例如淋病、梅毒等。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婚前患有此类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婚姻无效。而《民法典》对此做出了修改,保障了有疾病人的结婚权,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的条件,因此也就不再认为此婚姻为无效婚姻。在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患病者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并且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吉林高新法院:王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