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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普法:校园欺凌与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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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12-04 13:51:11 打印 字号: | |


民法典普法:校园欺凌与人格权


同学小A给小C的水杯里放纸屑,还经常诬陷小C欺负她,导致小C被全班同学孤立,被老师误解。

思考:小A的行为属不属于校园欺凌?小A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小C的什么权利?

答:小A的行为属于校园欺凌,小A的行为侵犯了小C的人格权。

校园欺凌,距离我们并不遥远,也许正发生在我们阳光温暖的校园里,发生在我们身边。也许,还有些小伙伴不知道什么是校园欺凌,有些甚至已经受到校园欺凌伤害却还不自知,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



什么是校园欺凌呢?

校园欺凌,是指在校园内外学生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和心理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呢?

言语欺凌:当众嘲笑、辱骂以及替别人取侮辱性绰号等,是不容易察觉的欺凌形式。

肢体欺凌:推撞、拳打脚踢,扇打以及抢夺财物等,是容易察觉欺凌形式。

社交欺凌:孤立以及令其身边没有朋友等,是不容易察觉的欺凌形式。

网络欺凌:在网络发表对受害者不利的网络言论、曝光隐私以及对受害者的照片进行恶搞等,是容易察觉欺凌形式。

校园欺凌,实际上是侵犯自然人人格权的一种行为。

 



什么是人格权呢?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法典》中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典》是对我们合法权利合法享有的重要保障。

遇到校园欺凌,我们要善于敢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应该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管是自己还是别人,都不应该忍气吞声或者冷漠走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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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亚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