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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 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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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9-10 10:02:48 打印 字号: | |

保护未成年人  人人有责


2019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统计监测报告上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婴儿死亡率为6.1‰、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8.4‰、儿童伤害死亡率11.74‰,所以说每10万名儿童就有约12名受伤害死亡。避免未成年人伤害事故发生,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多方面携起手来共同保护。

 

 家庭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学校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社会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

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规定如下: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危险无处不在,保护未成年人安全人人有责。家庭、学校、社会共同的保护,才是孩子远离危险、健康成长的保证。

 

 

 

吉林高新法院:王鹭


 
责任编辑:王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