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伤人谁之责
近些年,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条件稳步提升,大多数家庭都会饲养一些宠物来缓解日常生活的枯燥和工作的压力。城市间饲养宠物犬的人也日益增多。日常遛狗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但城市人口密集,小区内活动空间有限,就会带来许多隐患。
在某小区,一位正在遛狗的居民正在草地旁休息,一名邻居带领自己的孙女看到后,孩子进行了挑逗,导致该犬将小孩抓伤,双方由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所以诉至法院。原本两家还是友好的邻里,而如今却对簿公堂。
经调查,该犬在事发时并未办理合格的饲养证明书,该犬主人具有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第三人即伤者的奶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孙女做出挑逗狗的行为时应该认识到其行为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而放任其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最终法院判决饲养动物人对受害人承担大部分责任,而第三人也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在日常生活中也许一个不注意的举动就会导致不必要的后果,该案让我们知道,为了个人与他人安全,养狗拴绳、办证,是必不可少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动物的主人需承担责任,第三人的行为具有过错导致危害结果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也告诉我们与宠物接触时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保护。
注:图片来源网络 吉林高新法院:崔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