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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来自河北的《感谢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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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8-21 14:48:17 打印 字号: | |

一封来自河北的《感谢信》

“松花江源头养育的吉林市,环境优美,人心纯净,基础扎实,买卖公平。有公正的法官给我们保驾护航,企业家敢于劈风斩浪,呐喊龙舟,全力投入到大吉林的新经济建设浪潮之中。再次感谢法官们!” 2020年8月17日,吉林高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了秦皇岛某公司的《感谢信》,信中如上写道。

1:原告公司从河北邮寄给高新法院的感谢信

 

原来近日,高新法院在网上审核通过了一起异地(吉、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秦皇岛某公司)将案件诉讼材料以邮寄的方式邮到高新法院。2020年7月28日,经高新法院立案庭对案件进行审查了解到:2011年6月9日,原告(秦皇岛某公司)与被告一(吉林某第六分公司)针对综合楼玻璃供应事宜签订“加工订货合同”,合同“结算方式”第二条明确约定“货款执行批次批结,发货前供方通知需方打款,款到发货,最后一批定金转货款”。自2011年10月25日起,吉林某第六公司开始拖欠秦皇岛某公司货款,故原告发出“欠款对账单”要求被告一支付欠款,但被告一未支付任何货款;同年12月,原告再次发出“财务对账单”,要求被告一支付货款316,722.42元;2012年1月至2015年1月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一发传真、打电话催款,被告一支付部分货款,但尚欠款17万余元。向被告二(吉林某第六公司的总公司),主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未果。

该合同欠款纠纷近10年,接到该案,吉林高新法院诉前调解组多次和原被告进行电话、网上调解,不怕磨破嘴,讲明是非,以法明理,向被告明确不履行责任后果,经过调解组的多次沟通协调。两被告同意与原告见面调解,2020年8月10日当天,原告公司法人不远千里来到吉林市,经协商,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在两月内结清欠款,同日,原告(秦皇岛某公司)负责人申请撤诉。他双手合十,激动地说:“我为了要这些货款,都不知道跑了多少次啊!没想到我这个案子你们法院受理后,给我调解的这么快,真的非常感谢你们,真是没想到呀!”高新法院诉前调解组法官说:“这是我们的职责,我们对诉前调解工作要求特别严格,要求对不同案件根据不同情况,诉前调解的时间严格把关,我们一刻也不敢耽误。看到你们达成协议,我们也特别开心。”当事人感谢信中的话让大家深受鼓舞,更加坚定了作为法院人司法为民的决心。 

 

 

2:诉前调解组人员接待当事人

   

 

吉林高新法院:郭林叶

                        


 
责任编辑:郭林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