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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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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8-05 15:02:49 打印 字号: | |

高空抛物要“买单”

“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频发,“头顶上的安全”引发社会关注,对此,《民法典》作出了相关规定,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法条解读:现行(将于2021年1月1日失效)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了高空抛物要进行补偿,对于找不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实行“一人抛物全楼赔偿”。而《民法典》则对这一“连坐条款”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规定,不仅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还将公安机关作为查清案件的责任人,对高空抛物行为从民事赔偿和刑事犯罪两个角度予以处理。同时,也将物业服务企业规定为责任主体,明确建筑物管理人、直接责任人等多种主体责任,做到双管齐下,共同发力。

 

 

 

注:图片来源网络

 

 

吉林高新法院:王鹭

 

 

 


 
责任编辑:王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