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吉林高新法院依法处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
吉林高新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依法处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党组部署,制作方案,上会研案,立足岗位,公正司法,宣传引导,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维护好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2019年12月2日,在依法处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专项行动专题党组扩大会上,各部门负责人及员额法官学习贯彻《通知》,结合《通知》要求和工作实际对法院现存一桩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初步讨论。会后,由专人根据《通知》制作本院实施方案,下发各部门,明确责任。
吉林高新法院对此类案件采取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做法,立案时向当事人释明尽量提供具体明确的侵权人,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审理时注重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对于涉及到《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五条适用的疑难重大案件,一律上会讨论决定。在我院审理的一起物件损害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要求各被告共同承担责任,法官认真阅卷并实地考察,先后两次审理均召开审委会讨论决定。在审委会讨论中,争议焦点在于致梁全伟(原告亲人)伤亡的“冰溜子”是否有法定的管理人或义务人。法官认为“冰溜子”是由气温、季节、地理位置等诸多自然因素相结合而形成的自然现象,虽然涉案伤人的“冰溜子”位于住宅小区的单元楼屋顶,但与其他的、由人为因素形成在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或坠落物,有本质上的区别:无论是其形成原因及所在的位置,还是其坠落的时间,均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自然现象,因此,由自然现象引发的伤害后果,不应由具体的某个人或不特定的人来承担责任,故本案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亦不符合原告主张适用该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原告要求各被告共同承担责任,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该案审理时,法官尽最大力度进行调解,将此类案件纳入到“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整体中,并严格遵守审判程序机制,运用人民陪审员、合议庭、主审法官会议等机制,发挥院、庭长的审判监督职责。案后又进行判后答疑,向其释明法理,使其息诉服判,同时,将该案件形成宣传稿件进行发表,以案释法,推进普法宣传工作。
吉林高新法院与高新区公安局、管委会相关部门积极联动,形成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有效合力,并规定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发现相关组织或行业存在疏漏隐患等问题,必须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同时对于符合诉讼费缓减免和司法救助条件的,经济上确有困难的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受害人给予救济。
吉林高新法院深刻认识到运用刑法手段惩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按照法定情形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起到法治震慑作用,坚决遏制此类行为发生。同时,坚决做到公正司法,依法审理与高空抛物、坠物相关的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受害人依法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权利。
为更好审理此类案件,办公室组织员额法官参加省高院组织的视频学习培训,同时开展自主学习最高院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现已学习完毕。
吉林高新法院:费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