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已认定 赔偿费却拒绝支付
车辆已成为大部分人群的代步工具,给大家带来了出行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交通拥堵、交通事故等一系列问题,甚至引起矛盾纠纷,吉林高新法院就受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案件。
2020年6月10日,王某某诉李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向吉林高新法院来电进行预约立案,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赔偿修车费并支付相关的诉讼费用、误工费用,鉴定审核等费用。
2020年6月11日,高新立案庭对该案件进行了受理审核,调查了解到2020年5月4日被告李某某骑电动车与原告王某某驾驶轿车发生碰撞,经临时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新大队认定,被告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有关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被告李某某应负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某无责任。双方协商无果,被告李某某拒绝支付原告王某某修复车辆的费用,故诉至法院。
吉林高新法院调解组周梁玉法官对该案件的原被告进行了电话调解,了解到,被告李某某交通事故发生后拒绝赔偿,经周法官通过电话耐心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法律知识,被告李某某认识到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因其年岁已高,家庭贫困,故不愿担负责任。之后周法官又找到的李某某的监护人(其子),进行了释法明理,努力做通其思想工作,与双方进行音、视频调解,经过耐心的调解与沟通,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被告李某某支付原告王某某部分修车费,考虑到被告实际情况,经调解,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图1:法官网上调解
次日,由刘琦法官接待原被告,履行相关手续,被告李某某现金给付修车费,原告王某某当天申请撤诉。原告王某某特别激动地说:“我昨天下午送来的案件,今天上午就收到了修车费,疫情期间没想到高新法院仅在24小时内就把这个事给我解决了,真的特别感谢法官”。
图2:双方达成和解,调解成功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但造成人身的伤害与财产损失,更是家庭的创伤,规范行车,遵守交通规则,就是珍爱生命。
吉林高新法院: 郭林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