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鱼跃龙门是否是平等起跳
此前报道,高考“落榜”16年后,冠县人陈秋媛(化名)打算报考成人教育学校,来填补心中的遗憾。然而,在信息填报时她才发现,“陈秋媛”已经在山东理工大学“就读”过,并顺利毕业,而学信网上的“陈秋媛”,照片栏上是另外一个陌生女孩的头像。原来,在16年前,她被另外一个“陈秋媛”冒名顶替上了大学。
6月13日,艺人仝某自曝以伪造应届生身份参加高考等问题得到广泛关注。
目前,顶替者已被解聘、注销学历已发布了注销冒名者学历的公示。仝某以伪造应届生身份参加高考的行为违规,全国统一考试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的处理决定。
在浮华的社会,大家把高考作为选拔人才的重要平等途径,一次高考可能是寒门学子跃龙门,一次高考可能改变人一生的命运。而作为相对公平的途径得到广泛的重视。
面对即将迎来的高考,我们看看法律层面应注意什么。
想作弊,如踩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中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高考冒名顶替的,是属于考试作弊的行为,各科成绩无效,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中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考生通过计算机高考志愿填报信息系统填报志愿,将自己选报志愿的电子数据信息通过网络传输给招生部门,这是一种电子通信行为。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直接侵犯了他人通信自由。根据《刑法》的规定,可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高考即将迎来,期待每段辛苦付出都有回报,期待高考学子金榜题名!
吉林高新法院:刘亚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