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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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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6-19 17:16:57 打印 字号: | |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要注意

随着互联网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在日常生活和业务往来当中,微信已经成为我们最常用的沟通方式之一。在微信带给大家方便快捷的同时,又会出现很多纠纷,例如现在很多人都是通过微信转账借款,没有书面的借据,只有微信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那么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类似纠纷,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吗?使用时又该注意些什么呢?下面就让我们来扒一扒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几点注意事项。

 

 

根据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电子数据,是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在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聊天记录当中应当有足以确认对方姓名和名称的内容;二、如果将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出来后,一定不要删除手机里的原始聊天记录。若手机有损坏的可能,可先到公证处将微信的聊天记录进行公证;三、微信的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完整性,能够客观的反映事实,不能经过剪辑、伪造、涂改或者删除部分认为对自己不利的内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高新法院:刘跃

 

 


 
责任编辑:刘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