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众“疫”心只为“握手言和”
2020年五一假期过后,又一场来势汹汹的新冠疫情来袭,以舒兰市为中心,迅速席卷整个吉林市,猝不及防地影响了人们的生活,也改变了原有的司法服务诉讼轨迹。
因疫情出现反复,吉林高新法院发布了《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公告》,且因吉林市疫情变化情况,经院长办公室研究决定,我院部分工作人员根据自身的工作情况,在不影响正常工作进度的情况下经院里批准可居家办公,但诉讼服务大厅仍有兢兢业业的员额法官刘琦在疫情严重期间进行值班,对当事人来电关于立案、案件进展情况、缴费等情况进行不厌其烦的耐心解答。为了更好地使辖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2020年5月11日刘琦法官对诉前调解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和询问,并要求对能调解的民事案件进行线上调解。
近期原告吉林市船营区某塑料制品厂诉被告石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系供求关系,原告在船营区欢喜乡经营光缆护套管等生意。2018年12月25日、2019年5月12日,被告分别在原告厂内先后两次拉走材料,共计236,722.00元,并出具两份欠条。但被告至今未能偿还货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现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人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材料款236,722.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
此案件,首先通过刘琦法官电话指导进行网上立案,经审查原告住所地在吉林市船营区欢喜路欢喜村,因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其住所地也在欢喜乡新立村,故只能进行电话、视频、多元调解。
2020年5月14日,由诉前调解员郭林叶和原被告取得联系,并建立微信调解群进行诉前调解。2020年5月18日,经刘琦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线上视频调解,经对案件的货款来源、支付金额、偿还期限等方面向双方当事人通过照片的形式出示调解笔录,经刘琦法官多次做调解工作,权衡疫情期间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的利弊,被告石某于2020年10月1日之前给付原告吉林市船营区某塑料制品厂236722元及利息。随后联系当事人通过网上缴费成功后,法院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原被告送达民事调解书,该案件调解成功。
在疫情期间,立案庭法官扛责在肩、以身作则,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法院人的奉献精神和本色,万众“疫”心只为当事人“握手言和”。
吉林高新法院:立案庭郭林叶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