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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易主 物业费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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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3-20 09:26:55 打印 字号: | |

房屋易主 物业费谁来担

    随着城镇化发展步伐加快,房地产业迅猛发展,小区数量急剧增多,物业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随之而来产生了很多矛盾问题,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近期吉林高新法院受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现已成功调解。

据了解2015年原告与吉林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合同》,由原告为其开发建设的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高层住宅1.58/月.平方米,业主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下一年度的物业费,未按时缴纳的按日千分之三标准进行支付违约金。被告于2016年7月5日入住,房屋面积为97.94平方米,拖欠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物业费1857元,滞纳金2033元,合计3890元。该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未果,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故诉至法院。

高新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时将案件进行诉前调解,因疫情严峻,“面对面“调解难以实现,调解员变通调解办法,通过电话进行调解,了解到被告已于2019年6月将房屋卖给新房主,认为物业费不应该自己交纳,言明当时买房子的时候和新房主已经沟通好,2019年的物业费由新房主交纳。了解情况后,立案庭法官刘琦用电话与当事人,讲明了合同的相对性,明晰法律规定。说明即使现在该房子不是自己的,但2019年6月之前是该房屋所有权人,应给付2019年6月之前的物业费。经详细耐心释明理法,调解员希望被告应积极配合法院进行调解与新房主取得联系,尽快将物业费予以给付。同时,调解员又打通该物业公司电话,讲明事实经过及调解最终方案,物业公司也同意等几天,等原告联系新房主后,由新房主交纳物业费,尽快履行该义务。

2020年3月9日,法院再次与原告(吉林某物业服务公司)电话沟通,其表示新房主已经交纳了物业费,该公司非常高兴,足不出户就化解了矛盾,非常满意,并多次表达了对高新法院办事效率高,把老百姓的事放在第一位的感谢!

 

 

 

 

 

                           吉林高新法院: 郭林叶

                           

   

 
责任编辑:郭林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