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热点新闻
打响防疫保卫战之依法防控不松劲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0-02-17 10:50:28 打印 字号: | |

打响防疫保卫战之依法防控不松劲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贯彻习总书记指示“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明确法律责任,执法范围,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普及:

1、 在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 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应如何制裁?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3、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4、生产、销售伪劣医用口罩、防护服的,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5、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时应当及时采取哪些隔离防控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6、疫情防治时期,公民的隐私权如何保护,权利受到损害时如何维权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依法防控,依法防疫,众志成城,齐心协力。加强对相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及时处理;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强化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做到各尽其责,各尽其能,团结一致,共克时坚,打赢防疫防控攻坚战。

 

高新法院:刘亚晴

 


 
责任编辑:刘亚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