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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需谨慎,替“朋友”担保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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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9-27 10:37:37 打印 字号: | |

1:执行干警到达被执行人住所准备采取拘传强制措施、2: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送达拘传票。


 

20172月,吴某因资金周转通过朋友刘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刘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吴某未按期偿还借款,张某多次向吴某、刘某二人讨要不成,将二人告上法庭,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吴某归还张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刘某对吴某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吴某称没钱仍未还款。张某多次找到刘某,希望能要回自己的欠款。而刘某以钱不是自己借的为由拒绝还款。20185月,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二人均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执行干警对两名被执行人的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发现担保人刘某名下有一处房产,执行干警及时采取了查封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吴某电话不通,家中无人,失去联系。执行干警多次传唤刘某到法院配合执行,刘某以“钱不是自己借的,未使用借款,自己只是担保人”为由拒不到法院配合执行。2018814日,吉林高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将被执行人刘某拘传至法院,执行法官耐心地向其释法明理,强调拒执行为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刘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日益活跃,因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能力履行债务致使担保人成为共同被执行人的案件较为普遍。其主要原因在于担保一方因亲友关系碍于面子或因小利提供担保 ,并未认识到身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担保行为的法律意义。待到法院强制执行时,便以担保一方未使用借款、无偿还能力等为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但法不容情,拒执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执行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担保有风险,为之需谨慎,增强法律意识,保障生活安稳。

责任编辑:王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