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院在吉林市拘留所的协助下,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开始履行。和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点在于本案产生的8万余元的利息。经过一个小时的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除支付本金外,另行支付申请执行人5万元的利息,本案即履行完毕。
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王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6万余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找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工作无法开展。
2018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电话告知执行法官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江南高新区二手车市场。高新法院立即派法警传唤王某某到庭,要求王某某报告其财产状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某到庭后,未报告其财产状况,拒不履行义务,当庭叫嚣“拘留我也没有钱履行”,态度极其恶劣。被执行人王某某的行为已符合拘留的法律规定,高新法院立即决定对王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后次日,王某某请求与申请执行人和解。2018年7月28日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与拘留所的主持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