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寓情于理化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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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6-06 15:59:49 打印 字号: | |

吉林高新法院于2018515日审理一起卖方诉买方和中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中介方与买方约定,中介方负责帮助买方办理购房贷款,但房屋更名过户到买方名下后,中介方未履行约定义务,并蓄意躲避买方,形成卖方得不到房款,买方得不到房屋的局面。一年后,房屋市价由46万元涨至49万元,卖方要求以49万元成交,买方主张房屋未适时成交责任在于中介方,故坚持以签订价46万元成交,双方未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办案法官在倾听双方陈诉后,理清案情脉络,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办案法官先用换位思考的方式抚平当事人激动的情绪,再分别对原、被告释明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诉讼风险。最后,办案法官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提出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最终在办案法官公正客观、寓情于理的调节下,双方达成和解,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交易,买方依然支付46万元房款,中介方表示愿意承担责任,赔偿部分损失,支付给卖方3万元,卖方实得49万元。

2018524日原、被告在办案法官的见证下,履行调解协议,中介方支付给卖方3万元,卖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买方及其他相关内容。事后当事人特别感谢办案法官为他们解决了困扰已久的大难题,真正保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衣彦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