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2)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和撤回诉讼的权利;(3)原告有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4)原告有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权利;(5)被告有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6)被告有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7)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权利:
(1)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申请回避的权利;(3)申请复议权;(4)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5)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6)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7)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8)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权利;(9)进行辩论的权利;(10)请求调解的权利;(11)自行和解的权利;(12)提起上诉的权利;(13)申请再审的权利;(1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15)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16)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17)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一)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1)当事人必须符合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受案范围;(2)被告应当应诉,经法院传票传唤必须到庭;(3)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注册律师;(4)提出申请回避的应说明理由;(5)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说明;(6)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有中文译本;(7)对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8)申请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其中诉前保全必须在法院采取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9)进行法庭辩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10)调解必须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11)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12)离婚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13)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有义务保密。
(二)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
(1)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2)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3)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示、贿买、威迫他人作证;(4)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不得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5)不得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6)不得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
(三)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书和其他应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当事人进行诉讼,应依法交纳诉讼费和其他应当支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