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公告(关云涛)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7-09-28 08:34:43 打印 字号: | |

 

关云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诉被告关云涛、吉林市恒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0291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告关云涛、被告吉林市恒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912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4年吉市中东一手010号《个人一手房贷款合同》;二、被告关云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借款本金409 333.11元(410 173.34-840.23元),利息19 858.41元、罚息979.55元(利息、罚息均计算至201662日)及201663日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自201663日借款本金410173.34元的利息按照1.1倍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667日。自201668日借款本金409 333.11元的利息按照1.1倍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每12个月重新定价一次,重新定价日为实际放款日在重新定价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重新定价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息数额需在201667日扣除2 462.77元﹞;三、被告吉林市恒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关云涛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吉林市恒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关云涛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0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高新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