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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工作纪律考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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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9-26 14:28:36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本院工作纪律作风建设,保证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院全体工作人员,即包括全体干警与员工。

第三条  全体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串岗,不得实施任何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全院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禁酒令”。在工作日期间、节假日值班期间一律禁止饮酒。

第四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每日上下班时,由本人在签到机上签到。

上班签到期间为7:208:30,下班签到期间为16:10——17:30

上班无故未按时签到的为迟到,下班无故未按时签到的为早退,上下班无故均未签到的为旷工。

第五条  全体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无论因公因私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均应当经过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早退处理。

抽查时不在岗,部门领导又不能说明情况的,或者经核查情况不属实的,按早退处理。

因外出办案或者办公不能按时签到的,应当在签到期间内,将办案或者办公情况以视频的方式传输到本院工作群,并及时将经部门领导或主管院长签字确认的书面情况说明交到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全体人员对本院召开的各种会议或者组织的各项活动均应当签到。

无故未签到的,比照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会议或活动的,应当经主管院长批准的,由主管院长在签到簿上注明。应当经院长批准的,由院长在签到簿上注明。

第七条  全体工作人员在节假日值班或者值宿时,应当按时在签到机上签到。未按时签到或者未签到的,比照迟到、早退或者旷工处理。

值班人员发现重要紧急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应当立即进行请示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第八条   请休假人员在休假前应当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请休假人员应当在休假前将请休假审批手续交到办公室备案。由于情况紧急等原因,不能在休假前办理备案的,应当在休假结束后三日内补交备案。

请休假包括请事假、病假及休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工龄假等法定假。

第九条  请假在一日以内的,由部门领导批准;请假在一日以上三日以内的,由主管院长批准;请假超过三日以上的,由院长批准。

前款中的“以内”,均包含本数。

请病假在三日以上的,应当提供需要休假调养的医院病情诊断。

请事假的人员,应当如实说明去向与事由。

第十条   休假人员应当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安排休法定假和事假。

休假人员在休假结束后,应当及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一条   占用工作时间学习(电大、函授等各类成人教育面授、考试等)、培训(各类短期培训班)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和主管院长同意,并报院长批准后,方可参加学习或者培训。

第十二条    全体人员应当经部门领导同意,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出差。

第十三条   休假人员在休假期间,以及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值班值宿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当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四条  干警无故迟到、早退或漏岗一次,罚款100元,旷工一日罚款200元。

干警全年请病假累计超过30日的,每超一日扣款50元;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日的,每超一日扣款50元。

员工按照前二款标准减半处理。

第十五条   全体工作人员享有实行带薪休法定假的待遇。休法定假的,不予扣发绩效奖金。

第十六条   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达十五次(含十五次)以上,或者旷工累计达三日(含三日)以上者,取消本人当年评先选优、提职晋级资格。

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日的,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   全年非因公不在岗累计满60日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第十八条   签到管理人员帮助徇私舞弊的,与被袒护人员一并给予纪律处分,同时每人扣罚100元。如果部门领导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九条   考勤情况每周由办公室统计一次,并公布统计结果。

对统计结果有异议的,可自公布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予以更正,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及扣款均在当年发放绩效奖金时,从被罚款人及被扣款人的绩效奖金中扣发。

第二十一条  在年终评比前,办公室对全体工作人员全年出勤情况予以公布。出勤情况作为全院干警评先、选优、提职晋级的一项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院采取日常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考勤工作纪律工作。日常纪律考勤工作设在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实施。

 

 

0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高新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