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2014 ]40号)精神和《吉林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部署,结合省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车改革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加强法院执法执勤车辆的使用管理,有效合理配置公务资源,节约开支、提高效率,充分保障审判、执行等执法执勤用车,进一步加强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坚持执法执勤车辆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车辆由院办公室统一管理 ,负责车辆调派、维修、养护及指派其他车辆并管理相关事务。实行统一加油,确定每周一、周四早8点40由专人带领加油并由专人记好车辆的公里数及油量。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遵守院里的规章制度,服从办公室指挥调度。杜绝违章行为,谁违章、谁负责,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驾驶人员要保持车辆整洁、不开带病车。双休日、节假日、非工作期间,车辆一律封存,不得使用。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必须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二条 严格限定执法执勤用车范围。执法执勤车辆使用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具体范围为:保密文件、案件重要材料、卷宗报送用车;被告人提押、刑事案件开庭、宣判用车;送达、调查、保全、采取强制措施、鉴定等审判工作用车;执行工作用车;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等应急用车;其他执法执勤工作。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一般公务一律不得派车,机要交换、财务人员因公处理日常事务,可使用公务用车。
第三条 严格界定派车区域。界定市区范围:船营区(不含搜登站镇、大绥河镇)、昌邑区(不含两家子乡、左家镇、土城子乡、桦皮厂镇、孤店子镇)、龙潭区(不含缸窑镇、大口钦镇、乌拉街镇、江密峰镇、金珠镇)、丰满区(不含旺起镇)、高新区、经开区(不含双吉街道)。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使用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在市区范围内可以派遣执法执勤车辆;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严禁使用执法执勤车辆,自行选择出行方式。
院领导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使用执法执勤用车的由办公室填报派车单派遣车辆;按照车改方案的要求,原则上(市区内)不派遣公务用车,自行选择出行方式。有紧急公务时由车辆科直接派遣车辆,事后补办派车手续。
市区外公务用车使用,按照以往派车制度执行,同时按规定正常报销差旅费。
市区内参改人员在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四条 严格落实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和审批责任。严格落实“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制度,各部门负责人严格按照车辆使用管理办法审批用车事由。办公室科依据部门负责人审批单派遣公务用车,部门(个人)严格按照用车事由使用车辆,未按规定使用车辆的被吉林市车改小组和纪检监察部门发现由用车部门和使用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 严格按规定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既领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执法执勤用车。
第六条 规范派遣执法执勤用车程序。用车部门(个人)需提前3天以上,特殊情况提前1-2天提出派车申请报送办公室,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结合我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市区内和外县(含14个乡镇)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负责监督用车,出省的公务用车由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负责调派车辆。处置突发事件或重大紧急事项的,可由办公室先行指令紧急调车出勤,任务完成后,按流程规定补办用车申请手续。
第七条 强化执法执勤用车规划。各部门加强用车规划管理,提前按周期对本部门工作提出预案,并以此对用车事由、人员和行车线路作出统筹安排,避免用车申请随意性、临时性。对于中远途外出办案的,除特殊情形外,以乘坐公共交通为原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开始实施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年6月7日